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自然资源的保护、利用和开发。第二十二条按照天然林优先保护的原则,对秦岭实行植被保护,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秦始皇陵的保护,维护秦始皇陵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和谐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秦始皇陵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1、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
第十六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组织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建设、交通、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近期和远期目标、重点保护区域、主要任务和治理措施。第十七条秦岭开发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涉及秦岭开发建设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当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上级人民政府认为下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可以责成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2、我省加强秦岭生态保护说明了什么
1。探索“山”立法长效保护机制2013年,我国大城市首次专门为一座山制定的地方性法规《Xi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在此之前,2007年,《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颁布。2.山地整治掠夺式开采不再是新的采矿权。2015年4月,Xi市政府制定出台了《Xi安北秦岭专项整治方案》,拉开了北秦岭整治的序幕。
3.水更大“水”篇秦岭之水滋润京津陕西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主要水源地,地处丹江口水库上游的汉中、安康、商洛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重要水源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可以说是“调秦岭之水,解京津之渴”。4.城市“山”与“城”交融改变生活,保留绿水青山成为“根”业,换来金山银山。目前,佛坪县实行山、水、林、草、田、园、路综合治理,已治理水土流失面积93平方公里。管理区呈现出“十里长沟,山茱萸飘香,小桥流水,别墅美景”的新农村景象。
3、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2021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秦始皇陵的保护,保证秦始皇陵作为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谐性,发掘和传播其历史、艺术、科学、文化和社会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秦始皇陵保护区内的文物保护、旅游开发、游览、生产生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秦始皇陵,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位于Xi临潼区行政区域内的秦始皇陵及其附属遗存。
4、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第六章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秦岭矿产资源分布和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按照法定权限编制秦岭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秦岭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应当符合秦岭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第四十四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植物园、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和重点文物保护区内勘查、开发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开发单位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技术和设备。已建成的项目采用落后工艺或者设备,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和破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造、停产或者关闭。第四十六条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的,开发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开发单位不履行治理责任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代为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开发单位承担。
5、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提高秦岭调节气候、涵养水土、涵养水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的生态功能,构筑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自然资源的保护、利用和开发。
第三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保护为主、节约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负总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农业和生态的空间布局,划定并落实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6、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第五章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三十八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植物的种类和分布以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制定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加强秦岭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三十九条秦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秦岭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
第四十条秦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活、繁殖的区域和水域,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自然集中分布区,具有特殊保护和科学研究价值或者代表性的湿地,集中连片的天然林区域和重要自然遗迹,建立自然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区。其他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野生动物保护点或设立保护标志。
7、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秦始皇陵的保护,维护秦始皇陵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和谐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秦始皇陵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秦始皇陵内从事文物保护、生产生活、商业服务、旅游开发、观光游览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秦始皇陵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秦始皇陵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盗掘、占有、转让、抵押或者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秦始皇陵文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或破坏秦始皇陵文物、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捐赠合法收藏的与秦始皇陵有关的文物。
8、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第三章植被保护
第二十一条秦岭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护天然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造林、防火、防治病虫害等措施。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秦岭生态环境。第二十二条按照天然林优先保护的原则,对秦岭实行植被保护。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天然林保护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做好天然林保护工作,不得改变国家划定的秦岭天然林范围。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要求,制定封山育林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封山育林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垦、采石、采砂、取土;(二)采脂、削漆、剥皮、挖根等毁林行为;(三)损坏、擅自移动界桩、标志;(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秦岭25°以上的坡耕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草),鼓励25°以下的坡耕地退耕还林(草);没有退耕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