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法律主体性: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全文所包含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二条企业自主改制发生的纠纷由人民法院受理。第三条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额外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取得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一方当事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定。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先就该部分作出裁决。
2、劳动合同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1。《劳动合同调解仲裁法》有哪些规定?1.2016年,现行仲裁法延长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限。根据现行规定,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仲裁的时效延长至一年,时效期间可以中断或者中止。2.《劳动仲裁法》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目前的仲裁期限一般为74天。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般时限为50天,其中5天为受理审批期,45天为仲裁期。需要延长的,最长可以延长至60日。3.仲裁管辖权体现了合同履行地优先的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4.有些案件应服从有条件的最终裁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的内容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当事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辞退。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的日期和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延期与否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接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4、劳动劳动仲裁条例
法律的主体性: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和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法律主体性: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包括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然后在符合申请条件时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然后组织当事人开庭,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最后由仲裁庭依法作出相应裁决。法律客观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质证和辩论结束后,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终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双方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5、劳动仲裁法解读调解方式
第十三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耐心引导,帮助达成协议。【解读】该条是关于劳动争议调解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就是做好劳资双方的思想工作,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政策陈述利益,帮助双方解决分歧,就争议事项达成共识。一是充分听取双方陈述事实和理由。调解并不意味着无原则的“得过且过”。调解劳动争议也要在弄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
只有事实清楚,矛盾焦点明确,调解工作才能“有的放矢”,纠纷才能顺利解决。因此,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也就是说,调解员应当听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而不能只听一方当事人的陈述。由于调解是自愿的,调解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纠纷双方解决纠纷的诚意。
6、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劳动仲裁的作用是什么?1.劳动仲裁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劳动权益,维护劳动秩序。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关系争议只能通过仲裁提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文第五条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析】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可以概括为“一调解、一仲裁、两审”,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除了先协商外,还可以申请劳动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
8、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终局裁决
第四十七条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因追偿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12个月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解析】本条是关于终局裁决的规定。本法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的基本方式是: (一)一调解、一仲裁、两审制。
(2)一决终审制。本法第五条规定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情形,是指本条关于终局裁决的规定,过去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劳动者维权成本高。很多劳动者往往抽不出时间,打不起官司,难以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个问题在社会上比较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