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者可以起诉解决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规定的事项,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湖北一老人按摩店花费17万,家人讨说法遭店家轰出门外,他们该如何维权…
虽然生活中很多东西都有明码标价,但有些地方还是有一些消费套路。这些地方的存在就是在欺骗消费者的权益。最近的一则新闻在网上引起了热议。一个老人在按摩店花了17万。听到这个消息,整个人都懵了。按摩哪里可以花17万?那不是他妈的抢劫吗?最重要的是单笔消费高达5000多,离谱,完全是欺负老人。
2、消费者的纠纷,商家经营者能起诉解决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规定的事项,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①与经营者协商解决;(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及从事与市场竞争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反对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制止不正当竞争,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
4、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促进产品质量提高,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含安装、修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为销售而加工制造的产品。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实行产品质量奖励制度,鼓励和引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五条用户和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由有关部门处理。
5、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及从事与市场竞争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反对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制止不正当竞争,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
6、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合同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如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内容。符合要约和前款规定的,应当视为格式条款。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免费为社会提供下列合同指导服务: (一)宣传合同法律法规,提供相关法律知识服务;(二)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提供咨询;(3)向当事人提供对方的工商注册。
7、湖北省价格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完善政府定价制度,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价格调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价格形成机制和调控机制,完善价格监督管理体系,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省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确定的地区,按照先行先试的原则,制定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价格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