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管辖案件能否指定管辖?三种情形

专属管辖的案件可以指定管辖吗?具有专属管辖权的案件不能指定为管辖。如何移送指定管辖的案件审查起诉一般来说,对于指定管辖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会先指示管辖的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相关案件,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本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三种情况指定管辖的三种情况如下:1,受理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依法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依法指定管辖;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案件指定管辖

1、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指定管辖地的适用情形:1。受理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依法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法律原因(如法官全部回避)和事实原因(如自然灾害);3.人民法院之间发生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报请其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分为下列情形: (一)双方为同一所在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所在地、市中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2)两个人民法院分属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3)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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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院审判人员指定管辖

法律的主观性:1。个人能否在刑事诉讼中申请指定管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个人不能申请指定管辖,上级法院可以将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指定给下级法院。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二、如何处理指定管辖地的管辖权异议1。首先,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依职权指定其下级法院审理案件,其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变更和确定管辖法院的权利,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的及时正确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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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指定管辖的三种情形

指定管辖的三种情况如下:1 .受理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依法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依法指定管辖;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法律原因和事实原因;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指定管辖的条件是什么?1.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不适合办理,其办理可能影响公正办理;2.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因审查调查受到阻力和干扰,主动提出的;3.案情重大复杂,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办案力量不足;4.下级纪委监察委员会之间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纪委监察委员会指定;5.上级纪委监委认为有必要指定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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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刑事诉讼法指定管辖的规定

法律的主体性:刑事诉讼管辖是指依法受理刑事案件的国家专门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分工,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与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内部的分工,其中侦查机关与司法机关、侦查机关内部的职能分工称为立案管辖,审判机关内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称为审判管辖。1.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系统内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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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即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内的职权划分。3.《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关于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第一款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别注意:“法律另有规定”是指实体法中列为刑事案件,但程序法中规定不需要侦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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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指定管辖的案件如何移送审查起诉

一般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会先指令管辖的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相关案件。那么原受理案件的法院和指定受理案件的相关法院就可以进行相关的交接。一、如何移交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本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需要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有三种: (一)受移送人民法院认为依照规定移送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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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特殊原因,包括法律原因和事实原因。法定事由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全体审判人员被申请回避或者自行回避,无法依法行使管辖权,无法组成合议庭。其实原因是这个地区的人民法院因为战争、地震、水灾等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此外,由于案件复杂,涉及面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的,也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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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指定管辖程序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指定管辖的案件不需要重新立案,但审理期限需要重新计算。在刑事诉讼法实践中,对于管辖权有争议后被指定管辖的案件,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案件侦查终结后,移交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移交相应的检察机关起诉;二是指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与市中级法院协商后,由中级法院指定市内一个基层法院管辖,并通知中级法院对应的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再通知对应的基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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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的指定管辖

法律解析: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实施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犯罪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卖淫、嫖娼、赌博、毒品案件除外。移送犯罪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时,犯罪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在移交前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犯罪人居住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几个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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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指定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公安机关。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第十五条对管辖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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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刑事 案件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一、一般地域管辖以犯罪发生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辅;以初步接受法院审判为主,向主要犯罪地移交审判为辅的原则。1.刑事案件由犯罪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1)犯罪发生地。a .犯罪地点包括犯罪准备地点、犯罪发生地点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点。b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包括:犯罪发生地/犯罪人实际取得财产的地点。

9、专属管辖案件能否指定管辖

专属管辖权案件不能指定管辖权。专属管辖要求适用专属管辖,不能指定管辖,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经营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继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减少或失去价值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森林、草原、土地上的河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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