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到期债权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有债权,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债权;被执行人无力清偿债务;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关于如何处理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法律分析:对第三人的债权是指案外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执行人或者债务人的申请,对第三人强制执行该债权,2.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
1、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其他特殊执行措施
其他特别执行措施1。因被执行人(1)申请而产生的债权的强制执行;即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第三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异议及法院处理;第三人收到履行通知后,对履行通知有异议的,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被执行人应当在笔录中予以记载,并由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
(3)部分异议的处理。第三人对人民法院通知的部分义务有异议的,未提出异议的部分可以执行;对提出异议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审查执行。(4)擅自履行的法律后果。第三人接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致使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无法收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外,可以追究第三人妨碍执行的责任。
2、执行款被被执行人另案诉讼保全合法吗
法律的主观性:只有满足以下六个条件,才能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2.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3.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的债权。4.人民法院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应当先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通知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在法律法规规定到期后债权能否执行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享有到期债权,可以执行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执行到期债权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有债权,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债权;被执行人无力清偿债务;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此外,为强制执行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必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债权的,经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以下简称履行通知书)。
履行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第三人直接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债务;(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到期债权的履行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方违反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4、到期债权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其对第三人的债权被人民法院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第三人向申请人履行。如果第三人没有提出异议,法院有权强制执行。第三人提出异议,被执行人请求强制执行该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来解决问题。案例说明:《民法》第五百三十五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
5、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不想要怎么办
1。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证据或者相关线索。人民法院应当对提供的材料或者线索进行审查,认为明显不符合执行条件的,不予受理。2.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有关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第三人协助债务人向第三人清偿到期债务。
6、怎么执行第三方债权
只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三人的债权。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债权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然后由人民法院向第三人执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方。履行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第三人直接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债务;(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到期债权的履行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方违反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7、第三人到期债权怎么处理
法理解析: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是指案外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但经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债权对抗第三人。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第三人不得向本案债务人清偿。
8、被执行人到期债权
法律主体性:因债务人代位行使债权的条件:因债务人代位行使债权的理论基础原理,所以因债务人代位行使债权的条件应以成立条件为基础。1.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有债权。2.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3.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数额和执行费用为限,数额明显超标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法律客观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将债务人的债权代位行使给相对人,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代位权的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