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劳动合同法只能由国家制定,上海无权制定法律。所以上海只有劳动合同条例,上海市总工会是什么性质?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在实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过程中规范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程序的通知,各区县(行业)工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在执法过程中的民主程序,确保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共同发展,现就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规范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程序提出以下意见。
1、2022年上海地区申请婚假有多少天
2022年上海申请婚假多少天?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公民依法结婚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婚假增加七天。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可再享受产假三十天,男方可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产假与产假享受同等待遇,陪产假期间配偶工资按其正常出勤应得工资支付。
(1)按法定婚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者,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法定婚假3天)。(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同一地点工作的,可视距离远近给予事假。(4)探亲假(探望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再给予假期。(5)婚假包括公假和法定假。
2、上海婚假3天还是10天
上海婚假10天,比国家法定的3天多了7天。婚假是指劳动者结婚时自己享受的假期。婚假是劳动者结婚时给予劳动者的假期,用人单位全额支付,是对劳动者的精神慰藉,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的福利政策,也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对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婚假工资怎么算:1。有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计算;2、签订了集体合同,且集体合同工资高于劳动工资的,按集体合同工资计算;3.未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婚假工资按当事人正常出勤时月工资的70%计算;4.其他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享受产假60天,男方可享受陪产假10天。产假与产假享受同等待遇,陪产假期间配偶工资按其正常出勤应得工资支付。按照法律法规生育的夫妻,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可以享受五天的育儿假。
3、在上海公司拖欠工资怎么办
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应首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以下法律途径解决:(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电话12333;(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注意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3)通过诉讼解决。这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劳动仲裁后的劳动争议案件,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属于拖欠劳动者范畴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上海市总工会是什么性质单位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在实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过程中规范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程序的通知:各区县(行业)工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加强执法过程中的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程序,确保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共同发展, 事业单位和职工,现就《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实施过程中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规范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程序提出以下意见。
5、上海婚假
上海婚假十天。公司放假三天,上海法定假期七天,共计十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常计算,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员工岗位最低标准金额。此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享受产假60天,男方可享受陪产假10天。婚假期间的工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职务(岗位)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并应当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作为协商结果。(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按照上述原则计算的节假日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决…
1。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推进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2.第四条改为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本单位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应当协商制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办法,并纳入本单位的管理制度。三。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通过与工会召开联席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推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本地区的实施。
7、上海市工会条例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意见和要求。第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人民政府在研究起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法律、法规时,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有关就业、工资、价格、安全生产、福利、社会保险等重大政策措施时,或者在建立涉及上述事项的社会监督机构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听取其意见。
8、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职工、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条例。
职工一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100人以下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下同)是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应充分发扬民主,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9、上海市劳动合同法
法律只能由国家制定,上海无权制定法律。所以上海只有劳动合同条例。具体文件如下: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六条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和帮助,并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