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020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附赔偿标准第一条)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
1、工伤肋骨骨折三根能赔偿多少钱?
三根肋骨骨折一般伤残鉴定十级,工伤十级伤残津贴是你七个月工资。如果你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8000元,可以得到7×8000 = 56000元。如果平均工资6000元,可以得到7×6000 = 42000元。伤残津贴是基于你的工资。10万元起,具体数字请咨询当地律师或法律援助中心12348!工伤后的第一个问题是工伤认定,建议在律师指导下处理。
2、10级工伤赔偿多少钱
十级工伤赔偿多少钱?一级、一级、四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全国各地统一。具体如下:职工因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24个月工资,二级伤残为本人22个月工资,三级伤残为本人20个月工资,四级伤残为本人18个月工资;(2)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
3、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十级工伤的赔偿金额主要看四项:一次性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津贴、一次性医疗津贴和带薪停工期间的工资。一次性伤残津贴全国统一为7个月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津贴和一次性医疗津贴的规定各省不一样。以江苏省为例,10级工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5万元,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万元。此外还有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等。一般情况下,10级工伤赔偿在9万元左右,但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有所浮动。
4、黑龙江省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法律主体性:一次性死亡抚恤金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一次性死亡补助金的标准为36396元× 20 =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六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生前死亡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5、黑龙江省丧葬费标准
法律解析:丧葬费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六个月计算。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和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按照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放。(二)供养直系亲属救助金,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物价补贴之和发放。(三)供养直系亲属孤寡的,其月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执行。
6、黑龙江工伤认定如何进行申请
1。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及申请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 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黑龙江省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或遗属补助是多少黑龙江企业职工工伤…
黑龙江省病故退休人员丧葬费4000元,养老金:企业退休人员为40个月的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加本人退休养老金的60%;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发放抚恤金6000元。《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黑保发〔2010〕53号,经省政府批准,自2010年7月1日起,提高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含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参加城镇企业。
8、2020年黑龙江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附赔偿标准
第一条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在市(地)实行市(地)统筹。农垦、森工系统工伤保险根据市(地)统筹层次自行管理。铁路、煤炭、石油系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可自行管理,条件成熟时纳入统筹地区统一管理。
9、最新 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1。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国家机关和人事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其工作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全省设区的市按照《条例》规定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阿坝州继续实行工伤保险州级统筹。甘孜州、凉山州总体规划级别由州政府因地制宜确定,逐步实施州级总体规划,跨地区、高产能的中央在川工业单位,可以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异地社会统筹。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