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市城建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排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排水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四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市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排水管理,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城市排水的具体管理职责,呼和浩特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改善水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 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决定(2019…
1。将名称修改为《四川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城市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城市内涝灾害,控制和保护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三。第三条修改为:“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4.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2、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水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排水应当坚持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雨污分流、建管并重、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排水活动的监督管理,统筹安排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第六条市、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城管、综合执法、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排水管理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排水,不得损坏排水设施,并有权对违法排水和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3、大连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1997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完好,促进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管网、沟(河)渠、出水口、污水检查井、雨水井、防护电梯、泵站、污水处理厂、具有调蓄功能的湖(塘)、污泥处置站及其他附属设施和土地。
第四条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建局)是本行政区域排水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排水管理处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排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其他县(市)、区城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排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4、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洪涝灾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及各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污水处理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从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雨水,以及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雨水进行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
城市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专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专用排水设施是指业主自行投资建设的供本区域使用的排水设施。第四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市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排水管理。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排水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5、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保障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实现城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镇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及相关监督保障活动。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共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投入。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参加的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6、四川省 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的第五章污水处理运营管理
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应当通过协议、招标等公开方式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企业进行运营评估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城镇污水处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城镇污水处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停止污水处理运行设施;(2)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三)擅自关闭污泥处理设施或者随意处置污泥造成二次污染的;(四)虚报、瞒报、拒报、缓报或者漏报本条例规定的全部信息。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污水处理企业还应当报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检修或突发事件停止污水处理的,必须启动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向当地城市排水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权限审批。
7、四川省 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的介绍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为规范城市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城市内涝灾害,管理和保护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8、呼和浩特市 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御洪水,改善水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城市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简称污水)、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和排放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含市区、新城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排水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水务工作。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城市排水的具体管理职责。第五条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建设、维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市人民政府鼓励城市排水科学研究,引进、推广和使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排水现代化水平。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市排水规划和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9、沈阳市 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充分发挥城市排水设施的功能,防止洪涝灾害,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污水、雨水和地下水的接纳、输送、排放和处理。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收、输送和排放污水、雨水和地下水的管网、河流、沟渠、人工湖、泵站、闸门、污水处理厂等设施。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排水管理、建设、维护和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市城建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排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排水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城建管理部门所属的排水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区城建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