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该颁发褒扬金?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一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制度。是否应该发行…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民政部向烈士家属颁发了革命烈士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4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一九八○年六月四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弘扬革命烈士无私牺牲的精神,教育人民为保卫和建设祖国而英勇奋斗,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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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武警牺牲后,政府颁发了烈士证书,他的父母属於烈属,是否应该颁发…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民政部向烈士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书。烈士家属为烈士家属,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未满16周岁的兄弟姐妹以及抚养烈士的其他亲属。烈士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待遇。按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待遇的优抚对象死亡后,除当月定期抚恤金外,增加半年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定期抚恤金凭证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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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制度。烈士褒扬金的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对在战争中牺牲的烈士褒扬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没有生活来源、生前由烈士赡养的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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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雄烈士保护主要有哪些制度和措施?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市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介绍,法律规定的英雄烈士保护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纪念缅怀英雄烈士,在烈士纪念日等重要纪念日,国家和地方应当举行纪念活动,对英雄烈士的安葬和祭扫活动也作出了规定;二是确立人民英雄纪念碑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制度,促进这些纪念设施作为爱国主义基地的教育作用;三是加强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明确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有关部门的义务和责任,要求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教育教学内容,重点是青年学生;四是实行英雄烈士抚恤优待制度,规定抚恤优待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逐步提高;第五,从行政、民事、刑事等方面加强对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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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烈士的家人如何安排抚恤金是多少

法律分析:1。根据死亡性质和死亡时间的工资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烈士或者因公牺牲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上烈士40个月的工资。身故的,一次性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加上烈士40个月的工资。二:定期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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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一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制度。烈士褒扬金的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对在战争中牺牲的烈士褒扬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没有生活来源、生前由烈士赡养的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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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50年内务部公布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

自1988年8月1日起实施。1950年12月11日,《革命烈士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伤残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抚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鼓励军人献身保卫和建设祖国,加强军队建设,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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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以及从小依靠他们抚养长大,现在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和群众相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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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烈士一定要追认吗?

烈士是指为正义事业献身的人。没有牺牲,他不能被称为烈士。为了他人的生命、财产和国家利益而自愿牺牲自己生命的人叫烈士,所以只有死去的人才叫烈士,活着的不叫烈士。所谓烈士的基本要素是,死前如何判断烈士?烈士是国家因为某人而牺牲(死亡)的过程和情节,是为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表现突出,可供后人学习。这是一个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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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烈士肯定是后来追认的。没有活着的烈士。烈士是在革命斗争中,为保卫祖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大多数人的合法利益而英勇牺牲的人。必须是壮烈牺牲,所以死前不可能成为烈士,只能追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4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一九八○年六月四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弘扬革命烈士无私牺牲的精神,教育人民为保卫和建设祖国而英勇奋斗,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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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烈士家属待遇

烈士家属可根据情况享受以下待遇:1。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8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向其遗属支付一次性抚恤金。2、一次性追加养老金。在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遗属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发给一次性抚恤金:获得中央军委授予的荣誉称号的,发给35%;获得军区级单位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追加25%;对荣立二等功的,发放15%;三等功,增发5%。

3、一次性专项抚恤金。对生前做出特殊贡献的烈士,除按照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专项抚恤金,以上三项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无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生前由军人赡养的兄弟姐妹。4.定期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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