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合同纠纷代位权纠纷项下的副案由。如果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就是代位权诉讼,保险人的代位求偿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吗?这是一项民事诉讼,债权人代位权财产纠纷分析有哪些法律主体性: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向第三人行使权利,从而影响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1、仲裁之后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诉讼
Text/郭仲裁条款是仲裁机构主管争议的前提,具有排除法院管辖的效力。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作为一种债务保全制度,允许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介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这种介入只是诉讼方式之一,即代位权诉讼。因此,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仲裁条款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很可能会发生诉讼与仲裁的冲突。
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以有仲裁条款为由,主张法院没有管辖权。对此,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截然相反的做法,理论上也有争议。本文不流于表面,也在已有论述的基础上做了一些思考,希望能教给方嘉。一、司法实践的两种做法部分法院认为,债权人不受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仲裁协议的约束,有权直接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2、债权人代位析产案的管辖
法律的主观性:一般来说,代位权的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或所在地的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债权人就原债务向债务人提起诉讼后,在同一法院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债务。受理原债务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代位权诉讼。债权人和次债务人不能就代位权诉讼进行约定的管辖或仲裁。法律客观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
3、【律师手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代位权分析
民法典通过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五百三十六条、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了代位权制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是合同债权之一,《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44条规定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代位权的适用。“根据《民法通则》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实际建造人对发包人疏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属权利,影响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款拖欠纠纷比例居高不下。对于承包商来说,如何实现工程价款的债权,既是最核心的履约风险,也是最头疼的问题。那么,代位权作为合同保全制度之一,旨在避免债务人消极不行使债权或其从属权利,导致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从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将债权的效力延伸至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对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从而使债权不仅具有请求权,而且具有保全权。
4、民法典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
法律主体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对相对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代位权的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的抗辩。
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债务人的相对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相应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5、代位权案件如何诉讼,代位权诉讼能否追加第三人
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中原告对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和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需要注意的是,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依法由特定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外,无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否有约定,所有代位诉讼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也是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人民法院不是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中止代位权诉讼。
6、代位保存权的诉讼地位
法律客观性:代位诉讼应注意哪些问题:1。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能否产生代位权?我们认为,当事人只需向法院提供证明债权存在的一般证据即可,不应仅限于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经审理或确认的债权。主要理由如下:(1)虽然《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一)》规定了债权人的债权是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但债权的合法性应当是法院在代位权诉讼中审查债权人代位权是否成立时应当审查的内容,而不是受理案件时应当审查的内容。
7、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民事案由第几
法律主体性: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对第三人行使权利迟缓,影响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将债务人的权利代位行使给第三人的权利。债务人是否对第三人行使权利,应当符合债务人的自由意志,债权人不得随意干涉。但是,既然债务人的财产已经在法律上构成了担保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那么债务人处分自己财产权的行为就不能不受到约束。
8、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吗
这是民事诉讼。保险代位求偿是民事纠纷,不是刑事案件,起诉时应采用民事案由,属于合同纠纷代位权纠纷项下的副案由。但是,行使追索权是有条件的:1,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有权因保险事故向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2.实质条件: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3.限制条件,代位求偿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