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四川省人民调解的指导和保障条例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进行指导,履行备案审查、指导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组织人民调解员培训、总结交流人民调解经验等职责。第三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协调机构,对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监督,人民调解只是调解制度中的一种形式,人民调解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辅助制度,也是人民群众自行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
1、如何深化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体制丶促进社会稳定
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各种利益关系发生了重大调整,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民事纠纷的类型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各种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各种关系错综复杂,呈现出矛盾纠纷主体多元、成因复杂、调解难度加大、矛盾容易激化的特点。原有的调解机制已经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当前,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已经成为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因素。因此,建立和完善以基层为基础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使纠纷得到及时、便捷、公平、妥善的解决,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关于民事诉讼法调解制度的几个问题???急急急
1。调解制度根植于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司法实践,被国际司法界誉为“东方经验”。民事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之一。民事调解不仅为纠纷双方重建了沟通平台,化干戈为玉帛,真正消除了矛盾,而且在中国追求和谐社会和全面协调发展的背景下,显示了其应有的价值。一、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主要价值观之一是“无讼”。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礼教统治下,“和为贵”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特征,“无讼”一直是统治者追求的目标。在“无讼”理想的支配下,一方面,地方官员作为裁判官,主要运用道德教育来解决法律纠纷,以达到止争的效果;另一方面,在普通民众中,“便宜诉讼”、“累诉讼”、“可耻诉讼”的观念也可以说是根深蒂固,而所谓的“拒诉”就是这种观念的极端体现。
3、如何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制度成为社会矛盾
(1)提高认识,切实推进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二)努力创新普法方式,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三)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作为司法行政发展的亮点。(四)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五)充分发挥安置和社区矫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4、论如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人民调解法于2011年生效。早在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就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的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的因素”,人民调解法应运而生,并在短短三年内颁布实施,以应对社会管理形势的变化和发展。一种由民间自发自导自演的制止纠纷的方式,直接上升为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一方面是对多年来人民调解在社会管理中作用的极大肯定。另一方面表明,在人民内部矛盾突出的新形势下,进一步高度重视、重视和切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大势所趋、历史必然。
5、新出台的《人民调解法》与以前的《人民调解条例》有哪些不同?
此次颁布的人民调解法有七大亮点:一是坚持和巩固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的性质和特点。人民调解是人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制度。这种属性和定位是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基础,也是人民调解工作长期保持强大生命力、受到人民群众欢迎的根本原因。虽然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领域、工作方式都有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但这种性质从未改变,也不可能改变。
该法规定了村民和居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企业和机构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任期制度。同时为乡镇街道和一些特定区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预留了制度空间,如依托集贸市场、旅游区、开发区等建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工会、妇联、残联、消费者协会等群众团体和行业组织建立的新型人民调解组织。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选任方式、行为准则和保障措施。
6、人民法院如何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和支持
1。人民调解制度的概念广义的调解,是指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政机关主持,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促使其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只是调解制度中的一种形式。人民调解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辅助制度,也是人民群众自行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
人民调解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因其简便快捷而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近年来,人民调解委员会取得了丰硕成果,解决了大量民事纠纷,对社会稳定、防止矛盾激化、减少诉讼、避免大量案件涌入法院、缓解法院工作压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已经成为我国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重要手段。
7、人民调解是什么
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律认可的诉讼外调解形式。根据百度百科,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说服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律认可的诉讼外调解形式。人民调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伟大创举,也是我国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
8、人民调解常识
1。人民法院调解员应该具备哪些常识?县(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司法机关是四个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法院法官(司法)主管当局负责审理这一案件,以解决国家机关基本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中的争议。下级法院行使调解职能。法院的职责:(1)司法法,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自诉、公诉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受理范围。(二)行使司法强制权和司法自由裁量权。
(五)行使司法监督职能。(六)研究收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在听证的情况下,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七)负责指导县(区)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法官根据自己的权利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协助管理县(区)法院组织人事工作;负责县(区)法院监控。(八)、结合审判宣传法治,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9、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的第五章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工作,履行备案审查、指导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组织人民调解员培训、总结交流人民调解经验等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指导。第三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协调机构,对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将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情况,安排和增加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适当补贴;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相对固定的场所和其他相关的必要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