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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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案例

1、公司法案例分析,急!!!

为什么会找到这样的题目?如果你是法学专业的,建议你自己去研究相关法律,对你还是很有帮助的。丁出资不合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其他股东以现金、实物或者技术出资是合法的。2.初始出资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另外,必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清,不受公司情况限制。法律规定,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全额支付。3.这是违法的。如果甲方要转让股份,首先要看股东内部有没有人愿意接受股份。如果他们不愿意接受股份,那么他们可以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股东自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甲方的转让应按照相应的程序和书面材料进行合法的转让和权利转移。

2、请教一个公司法案例分析?

1。光明百货是合伙企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东方电缆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破产财产为限,对债权人承担责任。2.争论的焦点是郑达公司的债权是否应当全部清偿,即其是否有权向债务人追索全部债权。3.由于光明百货是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甲、乙、丙均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郑达公司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人清偿。

东方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全部资产负责。本案中,东方有限责任公司已被宣告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清算组费用、清偿职工工资保险和缴纳各项税款后,在申报破产债权的债权人中按同等比例清偿。郑达公司申报债权后,未支付部分只能作为坏账核销,无法追索。

3、经济法中的合同 企业法案例,急求啊~~~要详细的解答~

首先感谢大家的信任,把这个问题留给我来回答。呵呵,不过我觉得像是考试。你的问题回答如下:(1)合法。可以在投资协议中约定。(2)合法。(3)同(1)。(4)违法。合伙可以约定分配比例,但不得约定一方不分配。该协议与李无关,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权利义务一致的基本法律原则。(5)非法,除非合伙人另有约定。

(6)商标作为合伙企业的出资,属于合伙企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转让有效,以自己名义进行的转让无效。(七)仅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对外活动的,视具体情况处理。在不损害合伙企业利益,使用合伙企业资产的情况下,损益一般由王享有和承担。如果王不肯承担,周和就不理对方了。(8)违法。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竞业限制。

4、公司法案例分析

我感谢楼主。这是一个非常经典的公司法案例,分享到这里对法律学习者非常有益。我也感谢王同志耐心的回答。我对你的一些回答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希望在你回答的基础上和你一起探讨。3是错的。《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应提前20天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提前15天通知。这个题目中的条件明显不符合时间要求。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了决议表决的票数。在组织架构调整方面,如果全体董事半数以上不满意,按此议题表决4票,则为无效决议。Ps:董事G的委托也是无效的,因为根据《公司法》第113条,董事只能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秘书H不是董事。不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通知或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5、公司企业法紧急求助!案例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主要规定在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有权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根据《公司法》第47条,董事会有权制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然后,股东将行使决策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决定由股东会作出,减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减资实施的是资本多数决,而不是股东多数决。

6、个人投资 企业法案例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其财产归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得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于个人投资者。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者投入的初始财产,还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

(3)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的注册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所发生的债务时,投资人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家庭财产清偿债务。(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虽然可以有品牌名称,可以对外使用,但它只是自然人经营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属于自然人企业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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