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变更姓名,改名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姓名变更权;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变更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可,每个公民都有更改名字的权利,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1、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2、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1、未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就变更姓名,提出申请变更登记;2、十八周岁以上的,应当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就变更姓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如果是成年人自己想要改姓名的,带好户口本和身份证直接去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如果是给孩子换名字的,由孩子的父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通过之后,不可以,当事人只能在迁移户口之前或者办理落户之后,向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姓名更改办理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如下:1、未成年人改名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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