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强制平仓。股东不同意清算怎么办?法律主观性:大股东不同意清算,可以进行强制清算,只要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解散后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2.虽已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3.非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的利益,什么样的清算是强制清算?公司股东申请法院清算的条件公司股东申请公司清算的条件是: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营业执照被吊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撤销;(四)股东被司法机关请求解散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1、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
法律主体性:现在创业的人越来越多,很多企业都在高速发展。当然,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很多公司因为各种原因经营困难,导致公司破产。1.法院强制清算不能清算。1.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丢失的;2.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说明情况或者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无法清算或者完全清算的。部分财产尚可,根据现有账簿和重要凭证可以部分清算的,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以现有财产不能全部清算为由,终止强制清算程序;3.没有财产、账册或者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以无法清算为由终止强制清算程序。
2、股东不同意清算怎么办
法律的主观性:大股东不同意清算的,可以进行强制清算,前提是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解散后未成立清算组的;2.虽已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3.非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的利益。法律客观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自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进行清算。
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但债权人未提出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司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进行清算。
3、强制清算的法律规定
强制清算法规定了强制清算的条件。一般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故意拖延清算,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在开始清算前15日内请求重新成立清算组。【法律解析】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而解散,但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4、公司股东申请法院清算的条件
公司股东申请公司清算的条件: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营业执照被吊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撤销;(四)股东被司法机关请求解散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后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了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非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的利益。
5、申请强制清算什么意思
公司的清算方式根据公司解散的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当公司在经营中资不抵债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这是司法机关介入清算的一种方式。同样,还有一种清算方式,就是强制清算。还有法院参与,那么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呢?什么样的清算是强制清算?边肖为你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或者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告破产而进行清算。人民法院是公司强制清算的组织者。强制清算是通过公权力的介入,即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自行组织清算,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法院组织的强制清算可以建立更可靠的清算组监督机制。
6、小股东怎么强制清算
小股东请求公司清算的途径如下:1 .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2.通过其他方式不能解散公司,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体股东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因下列原因之一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公司超过两年无法召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