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法院管辖范围 武汉海事法院管辖范围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的各级人民法院是什么?1.最高人民法院。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3.铁路法庭和军事法庭,中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分为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设有军事、铁路、水运专门人民法院,

海事法院管辖范围

1、我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内的各级人民法院包括什么

1。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3个。铁路法院和军事法院中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分为四级,即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此外还有专门的军事、铁路和水运人民法院。我国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所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级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市级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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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人民法院与地方法院的区别主要在于:(1)专门人民法院是按照特定组织或者特定案件范围设立的审判机关,地方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审判机关。(2)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具有特殊性,即专门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性质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有具体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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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商事案件类型

法律客观性:什么是海事案件和海事案件(1)广义的海事案件。指海事法院依法管辖的所有案件。根据受案范围,海事案件分为以下四类:1 .海事侵权纠纷。此类案件一般是指发生在海上或通海水域,涉及船舶,或在航运、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非合同损害而发生的民事纠纷。2.海事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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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海事合同法律关系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海事合同纠纷案件。3.其他海事纠纷。这类案件不易归类为海事纠纷或海事合同纠纷。其中,部分案件存在责任交叉现象,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分别归类为海事或海事纠纷。4.海事执法案件。主要是申请执行海事法院及其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海事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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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人在国外的民事案件管辖

法律的主体性: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较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当事人居住在境外人数较多的涉外案件。本管辖中的重大影响,是指案件的影响超出基层法院管辖范围,在中级以上法院管辖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类:(1)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目前,广州、厦门、上海、武汉设立了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其受案范围由最高法院确定;(2)专利纠纷案件,包括专利行政案件和专利民事案件。专利民事案件包括因专利侵权、专利转让和专利许可引起的纠纷。专利民事案件由省级政府所在地中级法院和青岛、大连及各经济特区中级法院管辖;(3)重大涉港澳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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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有哪些?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是:1。重大涉外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指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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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含涉港澳台案件)。(2)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谓本辖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或经济上有较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确定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本辖区内影响较大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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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按照一定标准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中国有四级法院,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级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我国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影响程度来确定级别管辖。实践中,争议标的额往往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但各地人民法院确定争议标的额的标准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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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涉外案件,是指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国人,涉案财产在外国等。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当事人居住在境外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分属多个国籍的涉外案件。2、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谓本辖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或经济上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具有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以及标的所涉及的人或事具有重大政治影响,如诉讼当事人是党政军界重要人士或人大代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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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哪几个省市有海事法院

1。北海海事法院二、大连海事法院三、广州海事法院四、海口海事法院五、宁波海事法院六、青岛海事法院七、上海海事法院八、天津海事法院九、武汉海事法院十、厦门海事法院。中国有十个海事法院。它们及其管辖范围如下:1 .北海海事法院的专属管辖权。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特殊案件由特定人民法院管辖,而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当事人不得约定变更管辖法院。专属管辖是具有专属管辖权的强制管辖,不仅排除任何外国法院对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的管辖,而且排除诉讼当事人通过协议和法律关于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选择其他国内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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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失去性能和使用价值的地面附着物。如土地、矿山和建筑物。将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规定为专属管辖,是各国民事诉讼法的通行做法。(二)因港口经营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港口作业是指船舶进出港口时的调度、装卸货物和清除障碍物的作业。因港口经营发生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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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江苏省法院管辖南京海事法院吗?

南京海事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PRC)法院系统的一部分,属于中国海事法院系统,所以江苏省法院对南京海事法院没有管辖权。南京海事法院是处理涉及海上航行、船员劳务、海上救助、海上保险等海事案件的机构。为辖区内培养了一批高水平法官和海事法律人才,为维护海洋权益、保障海洋资源开发做出了重要贡献。如需了解南京海事法院情况或有相关法律问题咨询,请直接咨询南京海事法院相关部门或律师咨询机构,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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